(2017)浙0604执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上虞区互赢家纺有限公司、上虞市蓝邦家纺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区互赢家纺有限公司,上虞市蓝邦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互赢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东罗村,组织机构代码09659810-6。法定代表人:钱立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虞市蓝邦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东罗村,组织机构代码56817357-X。法定代表人:陆建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绍兴市上虞区互赢家纺有限公司与上虞市蓝邦家纺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虞市蓝邦家纺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占用的房地产暂难腾退,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亚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