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韩守珍与安阳市广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守珍,安阳市广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968号原告韩守珍,男,1980年6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颜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广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留古镇横村。法定代表人田运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守珍诉被告安阳市广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勇祥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守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守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守珍负担。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韩伟周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