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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潘与任连海、方超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潘,任连海,方超,赵新雨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701号原告:许潘,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任连海,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方超,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赵新雨,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许潘与被告任连海、方超、赵新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许潘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潘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潘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