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435潘莹与周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莹,周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435号原告:潘莹,女,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立,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怡,女,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135号。负责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潘莹与被告周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潘莹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莹撤诉。案件受理费494元,由原告潘莹负担。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