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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西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提供本人照片,通过他人伪造姓名为谢瑞刚,住址为山东省泗水县拓沟镇五村,证件号为370831197806166215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同时通过他人伪造了车牌号为鲁A×××××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年审以及保险标识。2017年3月3日9时2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与白云山地下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伪造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年检及保险标识复印件;车辆照片;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单及情况说明;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本案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经缓刑听证及征求其居住社区的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