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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38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洪彬与王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彬,王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38966号原告王洪彬,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王北,女,1951年6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王洪彬与被告王北(以下均称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甄玉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洪彬和王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洪彬诉称:2013年2月17日,王北向王洪彬借款10万元。2014年4月1日,王北就此笔借款向王洪彬出具借条,承诺于2014年10月1日偿还,但时至今日王北仍未偿还。故王洪彬诉至法院,要求王北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日开始,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王北辩称:王北确实欠王洪彬10万元借款未偿还,王北同意王洪彬的诉讼请求,但目前无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3年,王北向王洪彬借款10万元。2014年4月1日,王北就此笔借款向王洪彬出具借条,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于2014年10月1日偿还。时至今日王北仍未偿还此笔借款。上述事实,有银行对帐单、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洪彬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王北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王北未按双方约定时间偿还借款。现王洪彬要求王北偿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洪彬主张的逾期还款利率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标准,本院可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洪彬借款本金十万元;二、被告王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洪彬逾期还款利息(自二0一四年十月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十万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甄玉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XX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