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何修光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修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401号罪犯何修光,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福建省福州市人,原系福州市祥坂污水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缴赃款人民币270000元。其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何修光于2012年8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8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修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1月止累计获计分2080分。在考核期内获得4次表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修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修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