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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李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李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57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理人:刘宇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武,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被告李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兴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蓝天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