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蓉蓉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蓉蓉,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王蓉蓉,女,197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XXX,女,1975年6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蓉蓉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人民币816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2元、公告费56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