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景勤与张伟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勤,张伟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25号原告:李景勤,女,195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薇,无棣证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伟,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1077号。负责人:孙春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维东,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勤与被告张伟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勤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景勤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景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景勤负担。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