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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立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立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710号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68号东园大楼A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忠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立骥,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立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晨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