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4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学兵与刘志锋、湖南兴樟湾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兵,刘志锋,湖南兴樟湾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兵,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旭东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刘志锋,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湖南兴樟湾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湘阴县樟树镇兴源村7组,注册号:430624000015427。法定代表人刘志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兵与被执行人刘志锋、湖南兴樟湾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学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志锋、湖南兴樟湾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刘志锋、湖南兴樟湾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志锋、湖南兴樟湾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兵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4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彭万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