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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许兆崇与杨少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兆崇,杨少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508号原告:许兆崇,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义,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少能,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兆崇诉被告杨少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兆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桂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佛保-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