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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6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鼎焰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鼎焰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08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鼎焰歌厅。经营者:沈杏花,女,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鼎焰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无异)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