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民申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杜忠浩、马健与吴江东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忠浩,马健,吴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5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忠浩,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健,女,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江东,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再审申请人杜忠浩、马健为与被申请人吴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549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忠浩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600万元为杜忠浩向吴江东的借款完全是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该60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杜忠浩出于道义而当时自愿承担的债务。具体事实是:在2010年8月份,杜忠浩介绍吴江东向丁伟民购买宅基地,讲好价格为600万元,吴江东鉴于其与丁伟民不是很熟悉而不放心,而于2010年8月13日把600万元款打入杜忠浩帐户,委托杜忠浩把该600万元交给丁伟民。杜忠浩在2010年8月16日把该600万元转汇给了丁伟民。丁伟收到该款后也一直在为吴江东落实宅基地,由于种种原因而没落实。在2013年10月份时(具体时间记的不是很清楚了)吴江东为此不放心,而叫杜忠浩出具欠条,杜忠浩出于道义,向吴江东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0年8月2日的600万元欠条,至2015年10月10日,宅基地仍没落实,吴江东在一份已事先打好的补充协议叫杜忠浩签字,杜忠浩仍出于道义在其上签了字,后吴江东向法院起诉。二、杜忠浩向吴江东出具的“欠条”、“补充协议”是无效的。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有效是错误的。虽然这二份凭证是由杜忠浩出具的,但此债务是由杜忠浩受吴江东委托而转付丁伟民的吴江东向丁伟民买宅基地款。根据我国土管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此而形成的“欠条”和“补充协议”是违法无效的行为。此600万元债不应由杜忠浩来担责。三、原一、二审判决认定600万元为杜忠浩和马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完全错误的。如果贵院认为该600万元债务要杜忠浩承担,那也是杜忠浩的个人债务,根本不是马健与杜忠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为如上述,该600万元根本不是杜忠浩向吴江东的借款,而是杜忠浩出于道交而自认的债务,该600万元的去向明确,现仍在丁伟民处,根本没有用于杜忠浩与杜忠浩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共同经营。原一审判决对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理解是错误的,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据此,杜忠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马健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600万元为杜忠浩向吴江东的借款完全是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二、杜忠浩向吴江东出具的“欠条”、“补充协议”是无效的。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有效是错误的。虽然这二份凭证是由杜忠浩出具的,但此债务是由杜忠浩受吴江东委托而转付丁伟民的吴江东向丁伟民买宅基地款。根据我国土管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此而形成的“欠条”和“补充协议”是违法无效的行为。此600万元债不应由杜忠浩来担责。三、原一、二审判决认定600万元为杜忠浩和马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完全错误的。如果贵院认为该600万元债务要杜忠浩承担,那也是杜忠浩的个人债务,根本不是马健与杜忠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据此,马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杜忠浩与吴江东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是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争点一杜忠浩与吴江东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为此,吴江东递交了杜忠浩出具的欠条、补充协议、汇款凭证为据,并述称杜忠浩向其借款600万元。欠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汇款凭证、补充协议更是进一步证实借款已交付和杜忠浩在5年后仍确认借款未归还的事实。杜忠浩在一、二审及再审审查期间均称与吴江东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款项系吴江东向丁伟民购买土地的款项,由杜忠浩转交款项,并递交了丁伟民的说明,律师对其的谈话笔录及杜忠浩汇给丁伟民的银行明细单。但吴江东否认有向丁伟民买卖土地之事,杜忠浩也未能举证吴江东与丁伟民之间存有土地买卖及吴江东委托其付款600万元于丁伟民的证据,一、二审认定吴江东与杜忠浩之间存在600万元借贷关系,有相应依据。 关于争点二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案涉借款系发生在杜忠浩和马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审查本案现有证据,马健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认定为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一、二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马健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杜忠浩、马健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忠浩、马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 梅 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 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