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陕西泾阳鼎源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扶贫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泾阳鼎源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陕西省扶贫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泾阳鼎源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省扶贫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泾阳鼎源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扶贫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由陕西省扶贫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陕西泾阳鼎源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0046.8元及利息1000000元(计算至2007年6月20日),并承担诉讼费13800元、执行费17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陕西省扶贫房地产开发公司开设有分支机构陕西省扶贫房地产开发公司铜川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省扶贫房地产开发公司、陕西省扶贫房地产开发公司铜川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61546.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伟审判员  陈 粮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藏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