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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军与张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张兴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995号原告:陈军,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县九社,现住××镇。身份证号:×××。被告:张兴海,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农民,住本区沙井镇柳树寨村四社。原告陈军与被告张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陈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 婧书 记 员  刘睿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