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郜松建、丁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郜松建,丁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郜松建,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祥,男,汉族,1961年9月14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郜松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43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郜松建上诉称:本案不是合同纠纷,不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件管辖。假设按照被上诉人的诉请,被上诉人要求支付房款,应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的户籍地在浙江省浦江县,被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号院,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成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丁祥,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该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