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烁雯与王明珠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烁雯,王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王烁雯。法定代理人:张秀娟。被执行人:王明珠,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F35栋2单元201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烁雯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35万元,未执行标的为10.3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并于2017年3月2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被执行人表��暂无偿还能力,可分期付款,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经将以上工作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