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本好、刘方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本好,刘方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民终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本好,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方叶,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上诉人张本好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本好,被上诉人刘方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本好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刘方叶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一直从事工程建筑业务,2015年其从江苏省六合彩色石子厂采购一批石子,共计40袋,每袋25公斤,堆放于万汇龙建材市场北角的一块空地上。刘方叶于2016年11月10日晚找铲车将这些材料推平,铺垫在旁边的一���洼地里。张本好前去制止,刘方叶不但不理睬,反而威胁恐吓张本好,张本好向110报警,才控制这起事件。一审法院经过开庭也认定以上事实,但是因为刘方叶不认可,判决驳回张本好的诉讼请求。刘方叶辩称,张本好陈述的不属实。张本好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没有认可张本好的请求。建材商城建筑垃圾随处可见,张本好经常找借口敲诈,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刘方叶清理自家门口的垃圾是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张本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刘方叶赔偿张本好财产损失计5100元;2、刘方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查明:张本好系定远县定城镇万汇龙个体工商户,刘方叶系万汇龙业主。张本好从外地采购一批胶彩石特种石子堆放于万汇龙市场东北角的一块空地上,该地位于刘方叶所有的万汇龙门面附近。2016年11月10日晚19时许,刘方叶动用挖机清理其门前垃圾过程中致张本好堆放于万汇龙东北角的石子受损。当晚,张本好报警,经公安机关出警了解,双方因挖掘机工作造成张本好放在路边的石子损失。双方就损害赔偿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张本好堆放石子于刘方叶门面附近,刘方叶清理门面附近垃圾,致使张本好石子受损,刘方叶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本好主张刘方叶铲除散落石子1000公斤,4.6元每公斤,运费500元,损失共计5100元,刘方叶不予认可,且张本好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张本好该主张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其财产损失的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本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本好负担。张本好二审未提交新证据。刘方叶二审提交照片四张,证明万汇龙里建筑垃圾到处都是,在万汇龙里自家建筑建材可以堆放在自己门口,张本好不应该将建材堆在其家门口,张本好家离刘方叶家距离有一百多米。张本好对刘方叶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照片拍摄的并不是事发地。其中只有一张照片是万汇龙,大门是刘方叶的门面,张本好的石子是堆放在路以外的一角,路有十多米宽,离刘方叶的门口有十五米远。双方店铺距离只有十多米。本院对刘方叶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本好要求刘方叶赔偿51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已认定刘方叶清理门面附近垃圾致张本好石子受损,刘方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事实刘方叶也未提起上诉。但张本好要求刘方叶赔偿损失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其损失的数额和计算依据。但其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达到上述证明目的。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张本好无法证明其损失的数额,因此原审法院对其要求刘方叶赔偿财产损失5100元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张本好在二审中仍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数额,因此对其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本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本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柳 冰审判员 董凡睿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元亨附:本案处理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