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11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永联皮具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崔中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永联皮具有限公司,上海中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崔中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11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永联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中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频度闵行区庙泾路XXX号XXX室。被执行人:崔中喜,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473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永联皮具有限公司与崔中喜、上海中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崔中喜、上海中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其帐户有少量资金,但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目前暂未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