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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科信服饰有限公司诉王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科信服饰有限公司,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7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科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塔建贡路27号3幢。法定代表人韩志君,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旭东,上海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上诉人上海科信服饰有限公司因工资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科信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科信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科信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科信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鸿代理审判员  王骥代理审判员  顾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