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杰与杜红旗、朱桃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杰,杜红旗,朱桃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014号原告:杜杰,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邵长灵,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红旗,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朱桃花,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系杜红旗之妻。原告杜杰与被告杜红旗、朱桃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邵长灵、被告杜红旗、朱桃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对所损害的原告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事实与理由:原告在位于永城市永砀路××北××路××底××房屋六间,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手续,与二被告南北相邻。2015年2、3月份,二被告在位于原告南建有上下房屋十间,其北墙三层隔热层及北墙不但紧贴原告房屋南墙,而且将承重楼板及砖墙压在原告二层南墙之上,致使原告南一间上下二层开裂、下陷、并漏水,已形成危房,无法居住,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未果,引起纠纷,请求法院判如所诉。二被告辩称,原告二层楼房是在2008年左右建成,其地基是用渣硷,房屋开裂属正常现象。并且原告建房时地基侵占了被告的宅基地,经协商原告同意被告贴着其墙建房,被告建房楼板及砖墙没有压在原告南墙之上。此外,原告房屋宅基地是其儿子的名字,其儿子已经成年,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杰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杜贤坤的土地上建有房屋,与二被告所建房屋相邻,因房屋开裂,两家引起纠纷。另查明,原告杜杰与杜贤坤系父子关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杜贤坤,且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时杜贤坤已成年,因此,杜贤坤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杜贤坤应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与本案争议的房屋及土地享有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其作为诉讼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卫光审 判 员 夏振亚人民陪审员 吴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