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高有与彭运华、谭亚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有,彭运华,谭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168号原告高有。被告彭运华。被告谭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有与被告彭运华、谭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运华、谭亚平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原告高有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彭运华、谭亚平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