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与北京嗨站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北京嗨站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028号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排榜砖厂工业区1#厂房。法定代表人:岑锐洪。被告:北京嗨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西里2号楼1层135。法定代表人:王晓龙。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法定代表人:马云。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嗨站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定于2017年5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晓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异书记员 高佳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