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付克新与李德威、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克新,李德威,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付克新,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李德威,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路30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付克新与李德威、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修车款4151.2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承担100元、付克新承担200元),尚无执行回款。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