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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康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康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姚莉,路学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26层2602、2603、2604号。法定代表人姚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康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13号。法定代表人金意海,总经理。原审被告姚莉,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路学文,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诉人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借款担保服务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了产生纠纷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地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就本案纠纷约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审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