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4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565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邹勇,男,1985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小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乾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