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7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顾媛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城西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媛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城西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367号原告:顾媛媛,女,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林霞,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城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77号。主要负责人:金霞。原告顾媛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城西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顾媛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确认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媛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嘉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