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5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50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葛献立,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女,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徐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晨坤,徐州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3,女,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徐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晨坤,徐州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李某4,男,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晨坤,徐州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某1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1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1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1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7290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李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审 判 员 杨梅花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