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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谷占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谷占民,谷二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29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建仕,局长。委托代理人:任立锋,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谷占民,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巨鹿县人。被申请人:谷二妮,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巨鹿县人。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谷占民、谷二妮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2017年6月16日,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谷占民、谷二妮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陈彦夺审 判 员  牛晓峰人民陪审员  张立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润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