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志方与被执行人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志方,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99号申请执行人曾志方,女,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河西文鑫路201号03-1幢2楼。法定代表人秦永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小区的开发商尚未完善规划验收和用地验收手续,所以该小区暂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开发商完善相关手续后,申请人可随时向珙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宗庆伟审判员 秦孟驰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