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强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强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27号罪犯刘强,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四川省荣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强于2015年12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计分1380分,兑换2个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