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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947号郝某某,男,汉族,1960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河北某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王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郝某某申请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3民初190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3民初19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代理审判员  苏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