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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华诉被告吴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吴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991号原告王玉华被告吴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华诉被告吴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王玉华承担。审判员 常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