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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金堂县人民法院与黄安银贪污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626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金堂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安银,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安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安银缴纳罚金1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黄安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安银名下登记的有川Axx4**比亚迪牌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安银所有的川Axx4**比亚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