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鸿斌申请执行戴军、牛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鸿斌,戴军,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杨鸿斌,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戴军,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牛霞,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鸿斌与被执行人戴军、牛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二被执行人的房产均被另案查封,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