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11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365张颖与戴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戴玉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365号原告:张颖,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戴玉娥,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颖与被告戴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颖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颖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0元、财产保全费1225元,合计2785元,由原告张颖负担。审 判 员  孙秀花人民陪审员  刘斯华人民陪审员  罗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