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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陈思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陈思强,周先德,付刚,陈江,罗庆,罗洪学,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刑再5号原公诉机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护家乡凤田村*组。诉讼代表人邓宗奇,系该厂行政经理。辩护人周成飞,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思强,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中专文化,原系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法定代表人,原古蔺县政协委员,住四川省古蔺县。现在四川省乐山监狱服刑。辩护人曾义,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先德,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矿长,住山东省肥城市。现在四川省乐山监狱服刑。辩护人陈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刚,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小学文化,原系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安全副矿长,住四川省古蔺县。现在四川省乐山监狱服刑。辩护人张政,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江,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生产副矿长,住四川省古蔺县。现在四川省乐山监狱服刑。辩护人周秀兰,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庆,曾用名罗卵友,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大专文化,原系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通风副矿长,住四川省古蔺县。现在四川省乐山监狱服刑。辩护人曾凤,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洪学,绰号“罗老杆”,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小学文化,原系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合伙人,四川省古蔺县护家乡人大代表,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平,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矿长,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古某县护家乡龙洞煤厂及陈思强、周先德、付刚、陈江、罗庆、罗洪学、胡平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古蔺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作出(2014)泸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上诉人陈思强、周先德、付刚、陈江、罗庆不服,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泸刑监字第16号驳回申诉通知。陈思强、周先德、付刚、陈江、罗庆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3)川刑提字第12号再审决定书,提审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二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泸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及古蔺县人民法院(2013)古蔺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古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永健审判员  冯一平审判员  蒋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