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蒋清海融资租赁合同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蒋清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677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吴震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3AUD41。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花西支路2号21幢2-1-3。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星,女,生于1992年8月14日,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蒋清海,男,生于1980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蒋清海融资租赁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龙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佳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