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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00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无锡法尔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钱桥支行、无锡市中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法尔明电器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钱桥支行,无锡市中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夏焕新,濮晓瑜,无锡特晟贸易有限公司,顾永清,刘单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438号之一原告无锡法尔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2276690L,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开发区私营科技工业园B区8号。法定代表人张睿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克勤、韦斯琦,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钱桥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6154854-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新街24号。负责人浦燕,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志明、袁征,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中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98280-0,住所地无锡市惠河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夏焕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夏焕新,男,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濮晓瑜,女,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无锡特晟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63287858P,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纺城大道289号(南方不锈钢市场)22幢106号。法定代表人马水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顾永清,男,197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刘单忠,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法尔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钱桥支行、被告无锡市中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被告夏焕新、被告濮晓瑜、被告无锡特晟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顾永清、被告刘单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法尔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法尔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法尔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00元,由原告无锡法尔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庆丰人民陪审员  高晓琪人民陪审员  张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方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