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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昕晴与臧松才、殷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昕晴,臧松才,殷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2772号原告:赵昕晴,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松才,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现住漯河市。被告:殷丽丽,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现住漯河市。原告赵昕晴与被告臧松才、殷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昕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9万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被告臧松才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向被告转款共计25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臧松才于2016年11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被告共欠原告本金25万元及利息4万元,合计29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予偿还,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殷丽丽应对该笔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臧松才、殷丽丽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臧松才欠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4万元,有被告臧松才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信用卡对账单等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臧松才偿还借款29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殷丽丽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臧松才、殷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之前所欠原告赵昕晴借款本息共计290000元;二、被告臧松才、殷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昕晴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楚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