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文先与王灿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先,王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2民初462号原告:郭文先,女,1975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黄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权,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灿顺,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驾驶员,住贵州省黄平县。郭文先与王灿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郭文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文先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求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文先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郭文先负担。审判员 时功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