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执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唐海清与李达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执保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海清,李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执保138号申请人:唐海清,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湘潭县。被申请人:李达,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住株洲市。申请人唐海清于2017年5月22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达的存款415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经本院(2017)湘0321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唐海清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达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达的个人及家庭财产在41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 平人民陪审员 马赛荣人民陪审员 汪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