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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稳柱与昔阳县盛汇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稳柱,昔阳县盛汇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325号原告王稳柱,男,1952年7月5日生,汉族,昔阳县人。委托代理人胡森,男,昔阳县大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昔阳县盛汇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良。委托代理人赵玉卿,男,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稳柱诉被告昔阳县盛汇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稳柱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李保全审 判 员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赵西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