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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庆元、张红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军,吕玉生,王庆元,张红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209号自诉人樊军,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自诉人吕玉生,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人王庆元,男,汉族,1964年7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路县。被告人张红风,女,汉族,1964年9月22日出生,住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路县。自诉人樊军、吕玉生以被告人王庆元、张红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樊军、吕玉生以其收到被告人王庆元、张红风的执行款,其申请执行的款项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樊军、吕玉生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樊军、吕玉生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