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庆元、张红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军,吕玉生,王庆元,张红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209号自诉人樊军,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自诉人吕玉生,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人王庆元,男,汉族,1964年7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路县。被告人张红风,女,汉族,1964年9月22日出生,住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路县。自诉人樊军、吕玉生以被告人王庆元、张红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樊军、吕玉生以其收到被告人王庆元、张红风的执行款,其申请执行的款项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樊军、吕玉生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樊军、吕玉生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