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麻城市盐田河镇盐田河社区居委会与广州市穗峰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盐田河镇盐田河社区居委会,广州市穗峰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238号原告:麻城市盐田河镇盐田河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麻城市盐田河镇。法定代表人:夏宣意,系该社区主任。被告:广州市穗峰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达道路16号影视大厦3层325房。法定代表人:李儒亮,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的原告麻城市盐田河镇盐田河社区居委会与被告广州市穗峰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麻城市盐田河镇盐田河社区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夏宣意于2017年6月15日以与被告广州市穗峰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穗峰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盐田河镇盐田河社区居委会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穗峰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麻城市盐田河镇盐田河社区居委会负担。审判员 骆 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先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