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5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849号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爱凤,女。被告:贺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785元。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