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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孟妮与李莉、曾浩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妮,李莉,曾浩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字第794号原告:孟妮,女。被告:李莉,女。被告:曾浩浩,男。原告孟妮与被告李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孟妮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借款的偿还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妮撤诉。审 判 长  冷胜奇审 判 员  程 琨人民陪审员  曹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