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孟妮与李莉、曾浩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妮,李莉,曾浩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字第794号原告:孟妮,女。被告:李莉,女。被告:曾浩浩,男。原告孟妮与被告李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孟妮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借款的偿还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妮撤诉。审 判 长 冷胜奇审 判 员 程 琨人民陪审员 曹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