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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伏广才、侯广女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广才,侯广,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275号原告:伏广才,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侯广女,女,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郁州北路1号通信枢纽工程大楼。主要负责人:王星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伏广才、侯广女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伏广才、侯广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广才、侯广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伏广才、侯广女负担。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静 来自